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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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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醫生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醫療糾紛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包括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罪、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九條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25條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裡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客體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客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嚴重不負責任的醫療違法行為,包括作為的和不作為的行為;犯罪的主觀方面是醫護人員有過失。

二、本罪所要追究的是醫療責任事故。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即客觀上存在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2)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上述違章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主觀上對違章是故意的,對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結果是過失的,因而主觀具有罪過。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197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醫療責任事故行為沒有單獨定為犯罪,1997年修訂後的新刑法專門設立醫療責任事故罪,對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傷病患者的合法權益非常有利。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第2款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罪。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對照刑法,構成犯罪的,應該《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0條第1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下面加以介紹.

刑事責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有人對該罪的構成提出了看法,認為

①"醫務人員"是指醫院內與醫務工作有關人員,包括醫護,藥及後勤,行政管理人員,而不僅限於醫生和護士.

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犯罪行為主觀方面是出於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只需給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預見不良後果或避免不良後果發生,而行為人因嚴重疏忽或過於草率,連這種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

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說到此,這其中有一個罪與非罪的界線問題,"嚴重不負責任"嚴重到什麼程度定為醫療事故犯罪在實踐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討.

④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醫療事故犯罪的後果.造成就診人死亡應無疑問,"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應如何理解和執行所謂"嚴重",有人認為,應當理解為重傷,是指對於人身健康的重大傷害(見新刑法第95條),不宜把醫療事故犯罪擴大到輕傷.

《條例》第六章罰則也規定了一些與刑法相銜接的條款,第53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7條規定,參加技術鑑定的人員,接受當事雙方或一方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鑑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有關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59條特別對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關於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相關的規定,醫療事故糾紛可能會涉及到醫療事故罪。而醫療事故罪指的是由於醫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而導致患者的死亡,或者是嚴重的傷殘。認定此罪,將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