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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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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一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這裡不包括腦死亡。

目前我國醫學上對死亡確定有一個通用標準,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終止,各種死亡試驗都不起反應,同時軀體的低下部位出現屍斑等,即可認定為真正的死亡。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臨床上所見到的植物人狀態多是腦手術中的失誤、藥物中毒、長時間的腦缺氧或長時間的休克狀態等。

臨床表現通常為:

(1)認知功能喪失,無意識能力,不能執行命令。也就是完全喪失了主動意識和被動意識的功能。

(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壓。

(3)有周期性睡眠和覺醒。

(4)不能理解或表達語言。

(5)能自動睜眼或閉眼。

(6)有時可以有不自主的或無目的眼球和眼瞼運動。

(7)可以有吞嚥動作。

(8)視丘下部功能及腦幹功能基本儲存。

(9)十分嚴重的病人可呈長年昏睡狀態不醒。

2、極重度智慧障礙

智慧包括既往獲得的知識和經驗,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和經驗來解決新問題、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慧必須在解決某種問題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並因問題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智慧障礙可表現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慧減退,程度嚴重時稱為痴呆。除先天性智慧障礙之外,智慧障礙表現為:記憶力減退,經常遺忘,計算力削弱,理解力減弱,對周圍事

物不能進行正確的分析和綜合,對主要的、次要的、本質的、非本質的,都不能加以區別。缺乏對周圍環境和本人的認識能力和批判態度,學習和工作困難,嚴重時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極重度智慧障礙才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極重度智慧障礙的患者社會功能完全喪失,不會逃避危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監護人。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是類似植物性生存,不過對外界有時有反應,但不會說話。總之,昏迷是明確的,只是又增加了個遷延性,即出現長時間的意識障礙,至少數月或長達數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復的。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此類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樣,和腦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樣。病人在呼吸機的維持下可以神志清醒,但是無法工作,屬於勞動能力完全喪失。

5、四肢癱,肌力O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四肢癱是由於大腦的雙側損害及腦幹的雙側損害引起的。所謂肌力是指患者在主動作時所呈現的肌收縮力。所謂肌力O級,是指毫無收縮。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專案、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

我國的醫療事故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糾紛型別之一,此時我們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關的醫患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