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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死亡的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22W)

一、醫療事故死亡的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醫療事故死亡的責任是怎樣認定的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二、醫療事故死亡賠償條款有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按照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5)被扶養人生活費;

(6)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7)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做醫療事故死亡鑑定程式怎麼走

鑑定程式可分為受理、調查、作出鑑定結論三個階段。

1、在受理階段,當事人雙方可在人民法院或衛生行政機關主持下選定鑑定委員會委員,組成鑑定委員會,由主持人公佈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迴避申請,由有權機關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2、在調查階段,當事人提供相關的申請書、病歷等證據。鑑定委員會一般應口頭調查,並應公開進行。目前的鑑定程式都是書面調查,這樣不利於查清事實,也不利於提供證據和充分地辯論。病從口入!請關注您的健康飲食很多病是吃出來的,吃也能治病哦。當事人可委託醫學專家或律師出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鑑定委員會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聽取雙方意見,並對雙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採納。整個過程及內容由記錄人記錄在卷,雙方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3、在作出鑑定結論階段,鑑定委員會評議應不公開進行。由鑑定主持人負責鑑定書的的製作。

鑑定結論的內容及形式只有全面、客觀地反映出鑑定的全貌,才有可能使當事人、法官、行政官員判斷出鑑定結論的正確性。因此,鑑定書應該載明當事人以及委託代理人情況,鑑定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申請鑑定理由以及請求,雙方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或法院提供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此事的定性及依據,鑑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對證據及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意見的分析論證,鑑定結論,鑑定委員會簽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