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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在協商解決不成的情況下,若雙方能自願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處理,則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式進行:1、當事人申請。2、案件審理。3、仲裁的執行。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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