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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鑑聽證會需要舉行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83W)

一、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醫療過錯司法鑑聽證會需要舉行嗎?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法定鑑定資質的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聽證會是否必須舉行

根據相關規定,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原則上應當舉行聽證會,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張舉行。聽證會由辦案的司法鑑定人主持。醫患雙方都要到場,提交書面材料並充分陳述各自主張。聽證會一般情況下只舉行一次。

聽證會後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是醫療糾紛案件中最主要的證據。因為一般情況下法官不允許重新鑑定,所以,參加並準備好聽證會內容,是當事人參與決定司法鑑定意見的幾乎唯一的機會。是否具備撰寫聽證詞及參加聽證會的能力,也是衡量律師是否具備辦理醫療糾紛案件能力的最主要標準。如果不知道如何參加聽證會,最好聘請專業醫療糾紛律師代為參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醫療行為過錯如何鑑定

(一)鑑定的提起

法院基於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或法院指定鑑定機構。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鑑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鑑定的基本程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4)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同時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則構成四級醫療事故。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麼辦?實踐中就出現了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而且已有司法鑑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複核鑑定申請,進行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鑑定,這一實踐擴大了醫療過錯鑑定的範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係。

(2)兩者的鑑定主體不一。

現行醫療事故鑑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鑑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於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鑑定主體特別是司法鑑定中心,直接受司法局領導,經司法鑑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都是具有高階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於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鑑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醫療事故鑑定被司法複核鑑定推翻的案例。

(3)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式明顯不同。

按照《條例》,只有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進行審查,那麼,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鑑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式及標準,特別規定鑑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醫療事故鑑定報告上均無鑑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鑑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式根本無法進行,於是許多鑑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採信了。而在司法鑑定中,每一份鑑定報告書上均有鑑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三)進行司法鑑定應注意的問題

1、送交的鑑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2、精心準備鑑定陳述材料;

3、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

4、配合專家的檢查。

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瞭解到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醫療過錯司法鑑聽證會原則上是需要舉行的,但是聽證會舉行與否並不是固定的,如果當地的人民法院不主張舉行聽證會,那麼聽證會就可以不舉行。當然具體情況還應當具體分析,及時諮詢當地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