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

醫療糾紛對醫生的處理該如何?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24W)

一、醫療糾紛對醫生的處理該如何?

醫療糾紛對醫生的處理該如何?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解決。

二、醫療糾紛誤區

誤區之一:醫療糾紛等同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診療護理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誤區之二:病人進醫院等於進“保險箱”

因新技術、新裝置和新療法導致的醫療糾紛也逐漸出現,人們享受現代文明的同時,也增加了受損害的風險。最高明的醫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進醫院不等於進了“保險箱”。

誤區之三:經濟補償等於經濟賠償

在眾多的醫療糾紛中,有的已構成醫療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地制定的實施細則的規定,對鑑定為醫療事故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目前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對於醫生造成的醫療糾紛,首先責任方應該是單位而不是個人,面對於我國醫療糾紛不好處理的時代,個人要與醫院相互商量、配合;其次民法對於醫療糾紛的處理應以協商為主;最後指出了以上三種存在的醫療糾紛舞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