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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3.22W)

一、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醫療損害責任

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

1、醫療倫理責任

這要求醫方履行告知義務、說明義務、隱私保密義務,幫助患者選擇醫療方案和醫療措施等。

《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的是違反告知義務的損害責任,是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基本型別。同時,《侵權責任法》第62條規定的違反保密義務的損害責任也是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型別。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核心,是具有醫療倫理過失。第55條第2款規定違反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就構成違反告知義務的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其中對於損害的界定,應當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實質性損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權利即自我決定權的損害。對於前者,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6條確定賠償責任;對於後者,應當適用第22條確定賠償責任。

2、醫療管理損害責任(可被僱傭人致人損害賠償責任代替)

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②違反緊急救治義務;

③醫務人員擅離職守的致害責任;

在醫政管理活動中,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擅離職守,其後果可能也很嚴重。例如不堅守崗位,工作時間睡覺、看書、請客吃飯,以及後勤水電鍋爐等維修部門工作人員失職,導致供水供電中斷、儀器故障等,造成患者損害。

某醫院正在進行手術,因突然停電,手術被迫中斷,欲接通備用電源繼續手術,但值班電工擅離職守不知去向,致使手術耽擱,以致患者因衰竭而死亡。該患者死亡,既非醫生的誤診,亦非醫生不負責任,而是電工玩忽職守,作為後勤人員的電工因其行為直接導致了病人死亡的後果;

④救護車遲延到達,在此期間患者在等待中死亡;

⑤未經產婦同意醫務人員將其胎盤擅自處置;

⑥醫院給產婦抱錯孩子;

⑦違反病歷管理職責;

《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這是關於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的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詢義務的規定。

病歷資料在醫療機構保管,有些醫務人員甚至醫療機構將病歷資料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隨意處置,拒絕提供,甚至進行隱匿、偽造、銷燬、篡改等,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侵權責任法》直接規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負有依規填寫、妥善保管和提供查詢的義務,並且規定這一義務屬於強制性義務,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不得違反。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這一規定,最重要的是確定違反該義務的後果。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病歷資料的填寫、保管義務,法律規定有兩種後果:

(1)《侵權責任法》第58條在關於推定醫療過錯的規定中明確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的行為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技術過錯,其基礎在於該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負有的義務,這種推定過錯就是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如果上述行為不構成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則可以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

(2)填寫不當、保管不善、不允許患者查詢複製病歷資料等行為,不屬於推定過錯的事由,但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同樣構成侵權責任,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4條來確定侵權責任。例如,某醫院不慎將多次來該院就診的患者鄭女士的病歷資料丟失,恰巧鄭女士辦理病退需要拿該病歷到有關鑑定中心做病退鑑定,病歷丟失使得鑑定無法順利進行。鄭女士認為由於醫院將自己的病歷丟失,導致自己不能如期正式退休,在工資差額、醫保個人賬戶、醫藥費等報銷上損失很大,遂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損失,法院判決支援其請求。醫療機構在履行對患者病歷資料的保管義務中未盡管理職責,造成病歷資料丟失,具有重大過失,構成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應當對患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上述情形就是典型的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管理職責,擅離職守,造成患者損害後果,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規定,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工作人員,應當依照醫療管理損害責任追究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醫療管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背醫政管理規範和醫政管理職責的要求,具有醫療管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醫療損害責任。

醫療管理也叫做醫政管理。醫療管理損害責任的構成,不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倫理過錯或者技術過錯,而是須具備醫療管理過錯,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政管理中,由於疏忽或者懈怠甚至是故意,不能履行管理規範或者管理職責,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害,應當承擔的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的是醫療技術損害責任。該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確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診療行為中,存在不符合當時的醫療水平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具有醫療技術過失的醫療損害責任型別。

4、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的是醫療產品損害責任。該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不合格的血液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應當明確,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也是產品責任,是特殊的產品責任,其中最為特殊之處,就是醫療機構參加了這種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關係,成為一方責任人,與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我們將醫療損害責任作如此區分後,大家就很容易看到醫療風險在哪裡,同時還發現這四方面責任中,往往醫療技術責任的比重反而不高,醫患糾紛多出在醫療倫理責任、醫療管理損害責任上。如還想詳細瞭解醫療糾紛的法律,請諮詢本站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