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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因果鑑定如何進行?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2.89W)

一、必須準確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和不良的醫療損害後果是否存在

醫療事故因果鑑定如何進行?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司法鑑定人通過審查病歷資料,檢查被鑑定人後,首先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患者的損害後果是否存在,之後才能對醫療過失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分析判斷。

(一)醫療過失行為的判定標準

分析確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這裡最重要的問題,就是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分析醫療護理行為對與錯是需要臨床醫學的知識和經驗,這也是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的難點。根據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概念,醫療過失行為的判斷標準可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

1、具體標準

具體標準主要是看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違反現行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其中常見的診療護理過失行為歸納為:

(1)有過失 ①診斷錯誤導致治療不當(誤診誤治);②診斷正確但治療不當;③護理不當。

(2)無過失 此類病例特點是:①疾病的診斷明確;②採用的治療方案正確;③護理也無明顯不當。基於以上三點,一般認為醫療過程沒有明顯過失行為。

2、抽象標準

抽象標準主要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是否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即:(1)告知義務;(2)知情同意義務;(3)結果預見義務;(4)結果迴避義務;(5)轉醫義務。

(二)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

確定醫療損害的後果有無不良後果,這是司法鑑定對人身損害後果的研究和鑑定的優勢,但我們同樣應該意識到,正常的醫療行為對人身也可能會造成損害,這就需要研究和鑑別醫療過失損害,抑或正常的醫療損害。

1、有不良後果

根據醫療糾紛醫療損害後果的表現形式,醫療損害不良的後果可分為:

(1)死亡;(2)殘疾或功能障礙;(3)喪失生存機會;(4)喪失康復機會;(5)錯誤受孕、生產和出生;(6)其他如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長等。

2、無不良後果

二、醫療過失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

推斷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我們知道,醫療過失損害案件的因果關係問題,是法醫學鑑定中最複雜的鑑定內容。主要它總是以多因一果形式出現,如患者疾病對自身健康的損害,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三者經常同時存在,相互作用,從臨床表現方面很難一一區分。因果關係的型別可分為:

1、有因果關係 (1)直接因果關係;(2)臨界型因果關係;(3)間接因果關係。

2、無因果關係

三、醫療糾紛因果關係的種類與相應責任、參與度的劃分

參與度(或相關度)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過失行為(包括作為的或不作為的)在患者所出現的損害後果(包括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以及患者本身所具有的傷病)中原因力的大小。具體可分為:

1、直接因果關係 全部責任 參與度100%

2、直接因果關係 主要責任 參與度75%

3、臨界因果關係 同等責任 參與度50%

4、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誘發因素) 參與度25%

5、間接因果關係 次要責任(輔助因素) 參與度12.5%

6、無因果關係 無責任 參與度0%

四、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型別

1、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00%,法學上為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無因果關係。

2、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失行為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為75%,法學上為相當因果關係。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主要是由醫療過失行為所引起,而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之間亦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係。

3、臨界型因果關係——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為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為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醫療過失參與度為50%,法學上為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兩者兼而有之,獨立存在則不可能造成該後果。

4、間接因果關係——誘發因素: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失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為25%,法學上為事實之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為則是在原有潛在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症狀顯現。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後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為不良後果出現的誘發因素。

5、間接因果關係——輔助因素:所訴醫療損害基本上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但醫療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促進、加重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為12.5%。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為則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症狀加重。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後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為不良後果出現的輔助因素。

6、無因果關係——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為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醫療差錯參與度為0%,法學上為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完全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的是疾病治療過程中出現的難以避免的(不可避免的)併發症,有的是因個體差異而出現的,還有的為時間上的偶合現象。不良後果的出現與醫療行為(或許存在著一定的過錯)之間無因果關係。

五、醫療糾紛因果關係司法鑑定的注意事項

鑑定人為了更好地完成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任務,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政治思想素養,必須保證知識更新與時俱進,把握好鑑定涉及的法律原則,如遵循先例原則、緊急避險原則、過失歸類原則、公平原則、息訴原則等,且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法醫學鑑定在醫療糾紛中的作用,才能真正保護在醫療糾紛中受損害者的利益。還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認真傾聽當事醫患雙方對事實的陳述,認真進行對病歷材料的確認;

(二)全面掌握有關材料(包括影像學資料);

(三)系統全面的檢查,包括屍體檢查和活體檢查;

(四)準確得出因果關係與參與度的結論,對醫療過失的認定應掌握“量體裁衣”的原則,聘請醫學臨床專家作為輔助鑑定人,是提高鑑定質量和保護鑑定人的重要舉措。法醫邀請相關臨床專家共同參與鑑定,還可解決部分學者認為法醫不具備足夠專業經驗和知識、不適合鑑定醫療糾紛的問題;

(五)鑑別正常醫療行為的損害與醫療過失行為的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患者損害,不包括實施正常的醫療行為無法避免的患者肌體損傷或者功能障礙。因此,審查醫療行為的合法性對於分析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極其重要的;

(六)多家醫院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的損害後果,要區分各種因素與損害後果的關係,辯明原因力的大小,以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七)分析說明做到事實清楚,有理有據,所舉事實一定來自病歷材料和檢驗所見,理論依據要註明權威性文獻出處;

(八)司法鑑定是科學實證活動,司法鑑定人對鑑定結論負責,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鑑定人應當出庭質證。

醫患關係的矛盾在如今社會中越來越凸顯,醫療事故發生後,其鑑定則顯得尤為重要。在醫療事故因果鑑定中,我們通常把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的型別分為四大類,這四大類又細分為六種。無論是哪一種因果關係,我們都不能妄下定論,而要通過專業鑑定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