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

如何正確處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5.89K)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如何正確處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