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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09W)

一、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中如何進行司法鑑定?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所涉及的是否構成、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因果關係的鑑定屬司法鑑定範疇,應符合司法鑑定的特性,它的啟動、進行應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鑑定依據的材料必須經過法庭雙方和認證程式;鑑定活動的取證是一個公開的過程,必要時舉行訴訟雙方參加的鑑定聽證制;鑑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必須經過法庭質證程式,鑑定人應依法出庭回答訴訟雙方提出的相關問題。

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與其他司法鑑定一樣,均屬鑑定結論這種證據。

這種證據經過庭審的質證、認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先決條件。即使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因其行為確有過錯,且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的分類

1、醫療技術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技術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情況下,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存在技術損害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存在特殊情況,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倫理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對病患提供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

醫療倫理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的過失,除非醫療機構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相應義務,否則應當就其醫療倫理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行為。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對於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製造者、銷售者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