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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賠償有異議如何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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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賠償有異議如何司法鑑定?

一、交通事故醫療賠償有異議如何司法鑑定?

如果雙方對其他的賠償都沒有什麼異議了,單純的對醫療費賠償標準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交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收取憑證,法院會指定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接受指派或委託,對訴訟和仲裁案件中可作為證據的材料,運用科學技術方法進行的鑑別與判斷。起訴上告要求對方根據有關醫療費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如果提交的醫療費用憑證經司法鑑定都是真實有效的,對方應當進行全額賠償,建議雙方當事人能協商處理也沒有必要非得通過打官司這種方法來處理。一般情況下,醫院不可能給受害人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收費憑證,如果這些花費憑證都是真實有效的,是多少就得賠多少。

二、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醫療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等,具體如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如果交通事故醫療賠償有異議,受害人可以通過收集醫院提供的醫療費用憑證,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地人民法院通過委派具有專門知識、技能或者特別經驗的人,對醫療採取措施和花費是否合理真實進行司法鑑定,判決賠償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