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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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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鑑定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雖然我國現在是法制社會,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而導致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為了使公民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鑑定標準,在人們的人身受到損害之後,可以按照該標準的規定,做司法鑑定。

一、人身傷害鑑定程式司法鑑定的標準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2、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應該說明的是,在上述的鑑定標準中,鑑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也就是說:有國家技術鑑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鑑定;如果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鑑定;如果專家們公認的標準都沒有的,則按照受理司法鑑定的機構自己制定的鑑定標準進行鑑定。有在前的鑑定標準的,不適用在後的鑑定標準。

二、相關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釋出);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

三、 人身傷害鑑定程式司法鑑定方式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影、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儲存。

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只規定了應當將,鑑定過程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鑑定這面全面的記錄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檢查的、對重要檢材取證的,司法鑑定規則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1、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屬、朋友。

3、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5、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的規定,充分保障了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鑑定的“公信力”。由於司法鑑定是最早是“來源於刑偵鑑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跡、現場痕跡、文檢、尸解)、交通事故鑑定”的。是相關技術部門在業務範圍上的“拓展”,所以,在鑑定的程式上要明顯嚴格於醫療事故鑑定。在醫療事故鑑定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人身損害賠償司法鑑定標準是受到多部法律規範的約束的。根據這些法律規範的規定,社會不特定公眾的權益在受到來自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侵害時,可以在豬呢比齊全相關材料後,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司法鑑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