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保險糾紛>

詐騙醫療保險金如何處理?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3.1W)

一、詐騙醫療保險金如何處理?

詐騙醫療保險金如何處理?

詐騙醫療保險金的話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處理的。

騙保行為也是屬於詐騙,需要退回社會保險金,並且根據情節嚴重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構成詐騙罪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已退回所騙保險費用,可從輕處罰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醫療合同詐騙立案金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醫療合同詐騙的立案標準是兩萬元,也就是說只要是詐騙金額超過了兩萬元的話就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的。同時自己也可以申請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