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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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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律師解析: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程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發生後,經行政調解,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技術鑑定,其程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2)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5)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專家鑑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