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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醫學鑑定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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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醫療體制的改革,這些年來,醫患糾紛這樣的案件經常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這些醫患糾紛也正處於一個上升的趨勢,情況也在不斷地惡化,影響著社會的秩序,而這些醫患糾紛大多都會走上同樣的道路,那就是法院訴訟,法院訴訟中最為重要的是關於這些醫患糾紛的司法鑑定,這一環節也會產生很大的爭議,那麼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醫療糾紛醫學鑑定程式是什麼。

醫療糾紛醫學鑑定程式是什麼?

一、醫患糾紛的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1、訴前準備工作。

醫療糾紛發生後,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絡、投訴,要求影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完成上述工作後,患方便可選擇適用何種法律方式解決糾紛了。

2、訴訟。

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後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所以在首次開庭這一階段患方應把握好機會,認真仔細審查病歷資料的真實性、規範性、完整性,儘可能將對自己不利的病歷資料排除出有效證據之外。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這是醫療糾紛處理程式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決定了整個醫療糾紛訴訟的大局。說白了,打醫療糾紛訴訟其實就是打醫療事故鑑定!患方應認真對待,向專家小組提交的《陳述書》內容應儘可能詳細陳述醫療經過,同時著重指出醫方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失,違反何種診療規範。醫鑑會的專家們其實也是各醫院的主任醫師、醫學教授,他們對醫院一方有著天性的維護,故患方在《陳述書》中應一針見血明瞭的指出醫方存在的診療過錯,不給專家小組迴旋的餘地;如果患方在《陳述書》中不能指出醫方明顯過錯的話,專家們往往也會睜隻眼閉隻眼作出對患方不利的鑑定結論,這就象民事訴訟中不訴不理的原則。

4、賠償款的確定。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如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方可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賠償款項,但要考慮到醫方的診療行為和患者出現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多大的因果關係,來確定醫方應承擔的責任。如某患者被確診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實,儘管醫方的診療失誤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醫方對患者的死亡負全部賠償責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會支援。所以患方應實事求是的分析醫方過錯程度來確定賠償額,避免盲目索賠,導致自己承擔過多的訴訟費用。在更多的時候,醫療鑑定結論是認定醫方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這種情況下患方應如何索賠呢?本律師認為患方可靈活應用《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原則,舉證證明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瑕疵並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後果,以人身損害為由提起索賠。

醫療糾紛訴訟和普通民事訴訟不同,醫學原理和法律適用之間能否靈活運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護的關鍵。所以,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應考慮聘請一位精通醫療糾紛處理的律師代理相關法律事務。

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訴訟處理流程: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影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司法鑑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醫療鑑定流程:醫患共同向市醫鑑會提起(或委託鑑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檢視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

二、醫患糾紛使得司法鑑定程式

1、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程式

1)審查鑑定委託書、送檢資料材料等;

2)舉行聽證會;

3)鑑定人進行鑑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

4)出具鑑定文書。

2、當事人可以參與的鑑定程式及權利

1)當事人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與鑑定有關的材料;

2)當事人可以委託律師參加鑑定;

3)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參加聽證會;

4)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聽證會上可以發表本方觀點及理由;

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回答鑑定人的提問;

6)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依法申請鑑定人員迴避;

7)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聽證會前或後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8)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在鑑定有關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3、書面陳述意見的主要內容。

鑑定當事人可以向鑑定機構提交書面陳述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身份、聯絡方式等;

2)對醫療事件爭議的焦點;

3)爭議焦點的事實依據;

4)闡明醫療機構存在的過錯, 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在損害結果中的參與度等。

4、書面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意見是鑑定人在鑑定前或聽證會後全面瞭解當事人申請鑑定意圖的重要書面材料,對鑑定人對醫療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義,從而對鑑定結論具有一定的影響,故書面陳述意見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鑑定文書。

該書面陳述意見書應當包含醫療和法律兩方面的內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問題,做專業闡述,行文應簡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達當事人的意思,又達到影響鑑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

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從上文我麼可以得知為了避免由於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造成不公平,醫患糾紛的鑑定人員都是由專家組成的專家鑑定小組來完成鑑定的,按照明文規定的鑑定程式來對案件來進行鑑定,在某些程度上也能減輕醫患之間對鑑定的矛盾與糾紛,使得案件得以流暢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