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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承擔分居夫妻的債務

夫妻債務 閱讀(2.79W)

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沒有共同生活,而是處於分居狀態。箇中原因也是紛繁複雜,難以一語道破。那麼在此情形之下,怎麼承擔分居夫妻的債務,也就是說,夫妻分居的債務如何承擔呢?在這方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怎麼承擔分居夫妻的債務

一、怎麼承擔分居夫妻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種種原因兩人分居兩地,可是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需要具體區分分居期間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一)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是如此,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分居期間在下列情況下,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債務,但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係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根據實際情況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分居期間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屬於個人債務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擔。

二、夫妻分居的債務如何承擔

對於夫妻分居後的債務如何承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判斷標準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還應當根據分居的實際情況來區別對待。對於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並沒有完全破裂而是因為工作、醫療、子女就學、培訓等客觀事由引起的夫妻兩地分居,在此期間為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已經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可慎重考慮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在此情況下的夫妻分居,主觀上夫妻間已經喪失了共同生活的願望,客觀上已經結束了共同生活的狀態,從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和條件,夫妻雙方的經濟關係已經中斷,夫妻一方的財產收入已不以雙方相互依存為前提,所得財產事實上已經處於分離狀態,形成了兩個獨立的經濟生活主體;雖然雙方仍是夫妻關係,但這只是身份關係而已。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由於現實生活中認定夫妻分居後的債務是很複雜的事情,如分居的具體認定就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如果您遇到類似的糾紛,建議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因為每個問題都需要具體分析具體對待,債務問題與雙方的切實利益相關,有律師的指導更能對症下藥,合理區分,更好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