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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內。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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