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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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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一、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嗎?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於行賄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 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綜上所述,行賄人主動交代犯罪行為的做法對量刑是非常有利的,比如行賄人告知公檢法機關受賄者的具體犯罪資訊,如果存在這種情節,檢察院在公訴意見書中,也會建議人民法院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