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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保全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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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證據保全有哪些規定?

民事證據保全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最新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保全制度的修改體現在三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制度;

2、將申請主體由“訴訟參加人”變更為訴訟中證據保全中的“當事人”及訴前證據保全中的“利害關係人”;

3、規定了證據保全程式的參照適用條款,即參照適用第九章關於訴訟保全的程式性規定。

二、證據保全程式的啟動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以起訴為基準點,將證據保全分為訴訟中證據保全和訴前證據保全。其中,訴訟中證據保全有兩種啟動方式:

1、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裁定;

2、當事人未提出申請,法院依職權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既然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至關重要,所以在證據可能滅失的情況下有必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護證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也是在考慮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了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證據若不及時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

㈡必須由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在一般情況下,證據保全應由訴訟參加人申請。在沒有訴訟參加人申請的情況下,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訴訟參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須在起訴的同時或者起訴之後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書。

證據保全的程式是在特殊的情況下進行啟動的,如果證據有危險的情況可以啟動,啟動的方式包括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進行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可以按照職權裁定採取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