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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在一審案件中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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