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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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