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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是從立案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做出判決。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高階人民法院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如果是高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報最高法批准之後可以延長。《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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