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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案件法院受理後如果立即立案的,普通程式是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宣判,簡易程式是從立案之日起45日內宣判。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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