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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屍檢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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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屍檢程式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屍檢程式是怎樣的

1、屍檢的時間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2、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3、屍檢機構

《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為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

(1)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設定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

(2)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並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

二、醫療糾紛屍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1、醫方有告知屍檢的義務

屍檢屬於專業的程式,患方一般都不清楚,如果死因無法確認或對死因有異議,建議醫方應向患方(死者近親屬)書面告知屍檢,否則因未屍檢導致死因無法確認,無法通過鑑定確認過錯和因果關係,法院可能判醫方承擔賠償責任。

2、患方有配合屍體的義務

醫方履行屍檢告知義務,患方不配合導致鑑定機構作出鑑定,患方也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十六條、《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十三條均規定醫方未告知屍檢的或患方原因未進行屍檢的,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並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關係或過錯的,醫患雙方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

三、屍檢有什麼法律意義

在醫療糾紛訴訟實務中,雙方的責任認定,通常需要通過藉助醫療損害鑑定來判斷雙方過錯和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屍檢,無法確定病理死因,鑑定機構通常無法對過錯和因果關係作出鑑定,將給醫療糾紛訴訟審判造成一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