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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應當承擔以下哪項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 閱讀(8.48K)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應當承擔以下哪項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