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

經營管理 閱讀(3.36W)

一般會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相關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按《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條處罰,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新增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