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哪項內容

行政處罰 閱讀(1.3W)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食品的成分或配料表。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散裝食品的貯存位置可以不標明哪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