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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麼證明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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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怎麼證明不知情?

法律上怎麼證明不知情?

法律上要通過證據證明不知情。

案件審理過程中,所有的案件事實都需要有證據來支撐。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想要證明當事人對案件情況不知情,與證明其他事實所需要對證據並沒有什麼區別。比如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知情,或者有相關物證如監控錄音錄影等能證明當事人案發的時候並不在場,用來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也都是可以的。

二、什麼是證據保全?

這是指對證據採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證據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滅、失真或難以取得,如證人將要出國或因病可能死亡,現場腳印會模糊甚至消失,物證可能會腐爛、變質或變形等。因此,為了有效地利用證據認定案情,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必須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保全。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對被告人的訊問和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採用筆錄;對勘驗現場,檢查人身,檢查、扣押物證、書證,採用筆錄、照相、繪圖、複製模型、錄影、查封和收存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可由訴訟參加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主動採取。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證據保全,應由公證機關進行。當事人在起訴後,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式而確定的證據,以後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採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

三、可以作為證據的材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上一般通過充足有效必要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不知情,證明當事人不知情的證據可以是相關證言和不在場證明等材料。證據對案件的裁定和宣判起著重要的作用。相關當事人、司法機關和公證機關應當對證據進行必要的保全,以利於案情得到合法合理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