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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證據怎樣提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5W)

不知情證據怎樣提供?

不知情證據怎樣提供?

刑法罪名的某些構成要件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但難以證明主觀認識是否是一種內在活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控方和辯方都必須通過一些客觀的證據來加以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應提供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因此,偵查機關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必須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證據和眾所周知的證據,通常是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辯護人一般根據證據規則和邏輯經驗對證據進行交叉檢驗。如果證據不正確,其內在的邏輯將不可避免地出現矛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直接證明自己不知情,或者證明這些客觀事實可以間接證明自己的主觀無知。根據證據規則,如果控方確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就必須承擔不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不能確定是否通知犯罪嫌疑人。

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證言;

(4)受害者的宣告;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護;

(6)鑑定意見;

(7)檢驗、鑑定和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決定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