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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證明當事人對案件情況不知情,與證明其他事實所需要對證據並沒有什麼區別。比如證人證言能夠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不知情,或者有相關物證如監控錄音錄影等能證明當事人案發的時候並不在場,用來證明當事人對案件不知情也都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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