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集資不知情提成要上交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7W)

非法集資不知情提成要上交嗎?

非法集資算是目前非常讓人容易損失大量錢財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一般情況下,非法集資分為個人實施與組織性實施兩種。在個人的案件中,有些個人會是公司的老闆,而其發給員工的提成就有可能是非法所得。那麼,員工非法集資不知情提成要上交嗎?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老闆給一般員工按比例提成,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公司實施的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為,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解釋,需符合四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同時,“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但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仍然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也就是仍然存在構成非法集資的可能性。

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材料與法律知識了。由此可知,就算是員工非法集資不知情提成也應當依法上交的,因為這個提成是其老闆非法所得的。不過,作為不知情的員工是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刑事責任的。因此,要進入一個上司品行好的公司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