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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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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有哪些

法律關於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有哪些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1、以許可的範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準,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又稱獨佔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準,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檔案的許可

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檔案補充說明的許可。

附檔案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檔案予以說明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準,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

因此不管是什麼行業,只要是具有危害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國家安全以及影響到其他行業的行為,都是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來實施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不是自己能承擔起的,如果沒有按相關法律法規來執行,那麼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