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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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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

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