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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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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構有哪些?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實施行政許可的單位有:

1、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都屬於行政機關,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夠實施行政許可。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才有權實施行政許可。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指承擔著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的組織,如醫院、學校、圖書館以及一些公用事業機構等。這類組織經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授權,也可以實施行政許可。

3、受委託的行政機關。一些行政機關雖然具有行政許可權,但囿於某方面原因,可能無法有效實施行政許可。此種情況下,這部分行政機關可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二、哪些事項可以設定?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上述六類事項,如果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我國現行藥品管理法律確定的行政許可專案有:藥品生產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和《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上市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生產批准證明檔案;藥品臨床研究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藥品臨床研究批准證明檔案;進口藥品上市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等;國務院行政法規確認了執業藥師執業許可,表現形式為頒發《執業藥師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