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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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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行政訴訟能中止行政處罰嗎?

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中止行政處罰,但可以裁定停止執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中止行政處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處罰中止執行和終止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中止執行是指行政強制執行程式開始以後,由於出現導致強制執行程式無法進行下去的特殊情況,行政機關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式,待該情況消除以後,繼續執行。終結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式沒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式。

中止執行不同於終結執行,前者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的暫時停止,但是仍有恢復和繼續執行的可能;後者則是基於法定事由導致強制執行徹底結束,並不再恢復強制執行程式。

三、行政處罰如何罰款?

1、原則上,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上述原則規定的例外情形,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的條件和收繳辦法辦理。

對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處罰決定機關返還。

2、除經申請和批准當事人可以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以外,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授權給行政機關一系列的行政權力的,此時行政機關是可以在行政相對人確有違法事實的時候,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有錯誤的,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