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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行為能對稅收行政訴訟嗎?

稅務訴訟 閱讀(9.34K)

一、不服行政行為能對稅收行政訴訟嗎?

不服行政行為能對稅收行政訴訟嗎?

稅務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判決或裁定稅務管理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複議決定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從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及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稅務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當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審原告只能是承受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管理相對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作為上訴人。

(2)訴訟物件為具體行政行為

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稅務行政訴訟的物件。

(3)以複議為前置程式

稅務管理相對人對稅務機關征稅行為不服,必須經過複議之後,才可提起上訴;但是對於其他稅務爭議,起訴前是否經過複議,可以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對人自行選擇。

(4)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

對於發揮集體的力量,加強法律監督,充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種疏漏和誤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我國稅務行政訴訟遵循的原則,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普遍適用的法律原則,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等原則外,還有隻適用於行政訴訟的特定原則:

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原則。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期間其原有法律效力不變,仍應予以執行。

不實行調解原則。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協調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來解決稅務爭議,結束訴訟案件

被告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該原則是指被告稅務機關如果在訴訟過程中不舉證或舉不出證據,將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排斥原告納稅人等舉證,只是原告不舉證或不能舉證時,不承擔敗訴的法律責任。

司法變更有限原則。該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後,只對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者,可以判決改變原處罰的內容。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包括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不實行調解的原則還有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舉證責任的原則,司法變更優先的原則,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包括實行合議、迴避和兩審終審的原則等,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包括訴訟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