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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處罰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 閱讀(4.65K)

一、對行政處罰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處罰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處罰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包括哪幾個步驟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任何人(單位)在拿到行政處罰的決定書之後,若是對處罰的種類不服,或者是說認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流程違反了相關規定,那麼是可以在收集能夠證明自己觀點的證據之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