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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抵押擔保 閱讀(1.37W)

一、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一般保證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從什麼時候起算

1、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應從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規定,為3年。抵押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擔保權人(即債權人)可以就債權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就擔保物權(無論是抵押權還是質權)起訴擔保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同時起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物權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1、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佔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採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佔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佔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於採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於主導地位。

3、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4、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儲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佔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佔有擔保物權與非佔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的擔保物權,為佔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佔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6、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保可以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保或變態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相信大家都知道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是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的。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應當自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規定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