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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環境汙染具體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 閱讀(2.91W)

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環境汙染具體如何規定?

一、不適用於訴訟時效的環境汙染具體如何規定?

我國的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適用特殊規定,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汙染造成當事人民事權利損害的,不適用於普通民事訴訟程式法定要求的訴訟時效,而是結合有關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法律明確規定的三年時間的訴訟時效要求。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環境汙染損害侵權案件中,屬於法律規定中訴訟時效特殊情形,明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具備三年訴訟時效。

由於普通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於受害人不利。環境汙染損害有間接性、潛藏性、長期性、遺傳性等的特點,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關係鏈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是無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難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麼損害。

二、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中,最通常適用的責任形式有賠償損失,此外還有排除危害、恢復原狀等。汙染行為如果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排汙單位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在環保實際工作中,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是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的持續狀態超過法定期間便喪失司法救濟權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環境汙染引起的民事訴訟時效為三年,司法實踐中要求當事人遇到環境汙染問題,儘早的向有關部門反映,拿起法律武器維權才是明智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