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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1.54W)

在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可以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而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而不管是勞動仲裁還是勞動訴訟,其實都是有一定的程式。那麼勞動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勞動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訴訟程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式有一審程式、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等。

一審程式分如下4個階段進行: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審程式。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式。但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並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二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式是當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以及做出判決。當然要是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的的話,也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這也是對自己權利的一種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