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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和資訊公開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06W)

一、行政不作為和資訊公開區別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和資訊公開區別是什麼?

行政不作為和資訊公開區別主要是一個是不合法的行為,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二、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逾期不復議。對於兩級機關不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應當對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因為複議機關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的預設和維持。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複議機關的不作為 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查後判決複議機關作為,複議機關可能作出要求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作為的決定,而不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決定。這就使得行政 爭議的解決多了一個環節。

2、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不服,申請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複議決定維持最 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對於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訴訟,而不宜對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因為複議 機關雖然作出了決定,但其決定不具有實體內容,且維持了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如果允許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很可能產生第 一種表現中所談到的結果,使行政爭議的解決多一個環節。

3、表現是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特定相對人申請複議機關複議, 複議機關要求該機關作為,該 機關接到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後仍然不作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複議機關的決定提起訴訟顯然是不妥的,雖然議機關的 複議決定可視為改變原行政機關的決定,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對相對人有利。因此相對人只能對最初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4、表現是應當作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按照法律規定無須經過複議機關複議的,特定相對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任何的行政不作為的情形都是會導致一部分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對於那些應該公開但是卻沒有公開的資訊,也有可能是由於政府職員的不作為導致的,由於行政不作為是一種嚴重的消極怠工的行為,故此一旦發現此種行為的存在,就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