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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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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規定

貴州省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時、準確、便民、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

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

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行政機關在所在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健全各項配套措施,並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諮詢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政府資訊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室)及資訊化、監察、法制、保密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決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技術保障。

監察機關依照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

法制機構負責政府資訊公開中涉法涉訴問題的有關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儲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資訊釋出溝通渠道。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並書面徵求意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釋出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指定機關辦理。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作的政府資訊的公開,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主辦行政機關負責。

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機關,其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由繼續行使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

第九條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釋出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安全生產事故、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統計資訊等政府資訊,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除行政機關依法將檔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資訊,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本機關無權處理的,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縣級以上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政府重點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進完成情況;

(六)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八)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九)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一)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二)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三)招商引資專案、協議、到位資金及落地實施情況;

(十四)年度重大目標績效考核結果;

(十五)公務員招考、錄用的條件、程式、結果的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五)國有企業改制及集體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釋出會、報刊、廣播、電視和其他媒體等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資訊公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中心等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申請人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提出申請,一個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資訊專案。

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委託代理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申請人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受理。

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書格式文字。

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或其他服務視窗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已經準確、完整答覆的,可以不再答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絡方式,致使行政機關聯絡不上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後留存,留存時間為1年。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要求予以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當場受理申請的,答覆期限從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通過網際網路提交申請的,答覆期限從申請書電子文字進入受理行政機關電子郵箱之日起計算。

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的,答覆期限從行政機關收到信函、電報、傳真等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應當對受理的申請及時登記、歸檔。

行政機關提請保密審查的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

申請人對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提出更改、補充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資訊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答覆期限內。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載有該政府資訊的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查閱場所進行查詢,並提供詳細的查詢方法。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行政機關出具《政府資訊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行政機關出具《政府資訊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四)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行政機關出具《非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向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出具《政府資訊部分公開告知書》,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六)申請內容不明確或申請書形式要件不齊備的,行政機關應當出具《補正申請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正、補充。

(七)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的內容與申請人沒有關聯,申請人又不能補充說明相關聯的理由的,行政機關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向申請人公開該政府資訊。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資訊,應當是現存的,不承擔為申請人彙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資訊,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蒐集資訊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農村五保供養物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物件,以及領取國家撫卹補助的優撫物件,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效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可以免收相關費用。確有其他經濟困難的物件,可酌情減免相關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第四章 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先審查、後釋出,誰公開、誰負責”和“一事一審”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和政府資訊釋出登記制度。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和批准,不得對外發佈政府資訊。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依照保密法規定,明確標識為“祕密”、“機密”、“絕密”的國家祕密事項;

(二)內容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前款第二項內容,但應將公開的內容和理由通知權利人。

第三十條 政府資訊的制定機關應當在資訊釋出前提出是否對外公佈及公佈範圍的保密審查意見。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公開及公開範圍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資訊擬公開時,應當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書面徵得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後方可公開。

第三十一條 已超過保密期限的國家祕密事項資訊,行政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後,予以公開。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機構建設情況;

(二)工作推動和制度建設、執行情況;

(三)政府網站、國家檔案館(政府資訊查閱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政府公報等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工作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情況;

(六)政府資訊釋出的保密審查情況;

(七)行政機關向國家檔案館(政府資訊查閱服務中心)、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情況;

(八)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機關目標績效考核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綜上所述,政府資訊公開關係到政府的效率和公信力,根據貴州省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規定,資訊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申請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資訊,相關部門應該在資訊形成之日二十天內對外公佈,可以選擇多種方式,包括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及書刊雜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