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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行政上訴狀應該如何寫?

行政訴訟 閱讀(2.76W)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

第三人行政上訴狀應該如何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新鄉市牧野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上訴人因不服新鄉市***區人民法院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誠請貴院撤銷新鄉市***區人民法院牧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所發的宅字0000001號《村民宅基地使用證》。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適用程式違法

1、本案屬於行政複議前置案件,未經行政複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不予受理,本案是被上訴人王xx、李xx認為一審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其已經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應適用“複議前置”程式,但被上訴人王xx、李xx從沒有申請過行政複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案屬於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審法院卻予以受理,一審程式違法。(關於宅基地是否是行政複議前置案件,聽說最高院好像有個答覆,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寫上去了。如果誰知道了告訴我一聲,給我傳一下哦,謝謝。)

2、退一步講,即使不考慮行政複議前置,被上訴人王xx、李xx的起訴仍然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的時間是1988年,到被上訴人王xx、李xx的起訴之時已經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式違法。

二、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給上訴人辦理宅基地使用證程式合法有效,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事實是:xxxx年,上訴人符合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47條第二款規定的分戶條件,經村委會批准批劃宅基地一處(系涉案所爭議的宅基地)。xxxx年,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個人建房用地統一清查。因上訴人具備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條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訴人的名義申請的,並且在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上均有當時戶主的簽名和行政村幹部的簽章,故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根據統一清查的實際情況為上訴人頒發村民宅基地使用證(0000001號),其行政行為依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一審法院認定的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認定事實不清嚴重錯誤。

三、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本案中,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依據有當時戶主簽名和行政村幹部簽章的個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記表依法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權證(0000001號),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的證據不足判決撤銷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為上訴人頒發宅基地使用證,並限令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2、被上訴人王xx、李xx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一審判決其勝訴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一審法院在超過訴訟時效情況下受理其行政訴訟顯然不妥,一審判決其勝訴更屬錯誤。

綜上所述:新鄉市牧野區某某鄉人民政府頒發給上訴人《宅基地使用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應予支援。被上訴人的起訴無理,且已超過訴訟時效,應予駁回。一審法院審理程式嚴重違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則是錯上加錯,應予撤銷。為此,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支援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某某20**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第三人行政上訴狀的範文,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不服,請求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根據相關規定,行政上訴狀的首部為案件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資訊處,如果案件的原被告都對裁定不服,則都為上訴人,之後寫明因何案件不服何種判定,之後對上訴理由和上訴請求詳細說明,末尾此致敬禮,雙方蓋章簽字,註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