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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為上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行政訴訟 閱讀(1.81W)

一、行政不作為上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行政不作為上訴訟狀應該怎麼寫?

行政不作為上訴訟狀在書寫時一定要註明被告人的身份以及不作為的行為,行政主體的職責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體就應嚴格依法履行,而不應以相對方是否申請為條件;然而在實踐中,行政主體職責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對方權益的保護,存在著相對方未請求行政主體也知悉的可能,此時,相對方是否提出申請,不影響行政主體對相對方法定義務的履行。如當某公民遭受歹徒搶劫時被治安民警看見,此時,即使該公民未向該民警申請保護,該民警也應當履行保護職責。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相對方不申請,行政主體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職責。此時,相對方是否申請決定了行政不作為的成立。

二、政府行政不作為起訴狀

原告:周xx,男,漢族,1950年4月5日生,現住安徽省xx市

被告:xx市公安局

住所地:xx市xx路600號

法定代理人:局長電話:

訴訟請求

1、依法確認被告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處的不作為行為違法,並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事實與理由

原告在xx市固鎮縣合法擁有居住房屋一套,20xx年5月16日被相關部門強拆,固鎮縣公安局參與了強拆整個過程。原告認為固鎮縣公安局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以及公安部《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第7條“嚴禁公安部門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之規定。原告於20xx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告xx市公安局申請對固鎮縣公安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然至今已超過60天的法定答覆期限,被告xx市公安局對於原告的申請至今未做任何答覆,其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原告認為被告xx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嚴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公民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以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求確認xx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處不作為行為違法,並判令xx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此致

xx市蚌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周xx(簽名)

20xx年1月23日

附:1、本行政起訴狀副本一份;

2、原告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3、行政查處申請材料和郵寄簽收單影印件一份。

雖然國家機關職員的行政不作為,會導致很多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是通常是由直接受害者書寫訴狀之後向法院起訴的。若是其他主體書寫的訴狀,由於不能表述該職員行政不作為帶來的具體的危害,故此法院即使接收了該訴狀,也不會受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