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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有哪些區別

行政訴訟 閱讀(1.01W)

一、股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

股東的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有哪些區別

當董監高或者他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怠於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

1、針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

2、針對監事的訴訟----通過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3、拒絕或怠於提起訴訟的----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4、針對他人的訴訟----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兩者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的概念:

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股東代位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卻怠於起訴時,公司的股東即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而所獲賠償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態。

股東直接訴訟的概念: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的主體,而在於訴因和目的。

四、兩者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雖然都屬於公司股東訴訟,但二者有重大的區別,不能混為一談、相提並論。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依據不同

公司股東的權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為共益權與自益權兩種型別。前者依據是共益權,後者依據的是自益權。在股東代表的訴訟中,原告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訴訟中,原告僅以受害的股東身份提起訴訟。

2、提起訴訟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主要是因管理層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於公平地保護中、小股的權益;而直接訴訟則是因侵犯股東利益引起的,目的在於保護股東合法權益。

3、訴權不同

前者的原告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維護的是公司的利益,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於公司;後者維護的是股東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訴權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

4、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訴訟中,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在代表訴訟中,被告則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董事等公司高階管理人員。而公司是否參加訴訟及在訴訟中處於何種法律地位,兩大法系國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為名義上的被告參加訴訟的,同時,公司又是代表訴訟中的真正原告。因為如果股東原告勝訴,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據日本商法典規定公司可以不參加訴訟。從我國現有的司法實踐看,公司是被作為第三人對待的。

5、對原告資格的要求不同

並非任何股東都有權提起代表訴訟,只有在一定時期內連續持有或當時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東才符合原告資格。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濫用代表訴訟制度而購買或受讓股份。在英國,若股東參與了所訴的過錯行為的話,就因其不具備“乾淨的手”而無資格提起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中對原告股東一般沒有限制。

6、提起訴訟的程式要求不同

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式限制,而直接訴訟無此要求,股東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所得賠償的歸屬不同

在代表訴訟中所獲得的賠償是歸屬於公司的,名義上的原告股東不能直接獲賠。而直接訴訟所得賠償屬於股東享有。

8、訴訟判決結果的約束力不同

代表訴訟的判決結果不僅約束原告股東、被告和公司,還約束其他所有的股東,其他所有股東不得就同一事項再對同一個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訴訟;而直接訴訟的判決結果只對原、被告有約束力。

在我國相關的公司的股東也具有相應的法律權利,為了公司的利益,相關的股東代表或個人可以進行相關的間接訴訟,保護自身公司的合法權益。為了股東個人的經濟利益,可以採取相關的直接訴訟,來為自身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和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