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28W)

一、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1、決議無效

決議無效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2、決議撤銷

決議撤銷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式以及表決程式存在瑕疵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消該決議。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若關聯股東對於股東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或關聯方委派的董事對於董事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股東可以因表決程式違法而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3、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標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4、查閱權請求

查閱權請求之訴,修訂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本次修改將增加股東的查閱請求權。這一規定,將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老大難--股東知情權問題,同時,也為股東損害賠償訴訟的提起確保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二、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1、身份證明

股東可要求公司將其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還需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作為憑證。

2、收益權

股東作為投資人,目的就是獲得收益。股東應按照其出資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權紅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潤分配。公司的利潤,是指除去運營成本、繳納各種稅費,並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依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後,公司的盈餘,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3、表決權

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會決議有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議事程式及表決方式,除《公司法》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約定。

4、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5、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權,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查閱權

股東有權知悉公司的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所以,《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閱權做出了相應規定,且公司章程不得更改。《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查閱資料的權利做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若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義務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召集和主持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10、股東的訴權

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股東直接訴訟的情形就是以上4種,如果某一位股東發現股東會議決議的內容已經違反了國家法律制度,股東在起訴之前,也可以先請公司撤銷此類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