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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直接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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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獨立存在的組織,公司與股東的關係密切相關,如果公司管理者濫用權力損害公司股東的利益時,那麼股東可以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公司法股東直接訴訟是一種有效的方式,接下來小編就股東直接訴訟及其特徵以及內容進行詳細地講解。

公司法股東直接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一、股東直接訴訟及其特徵

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在自身權利受到因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侵犯時,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者提起的訴訟。公司法確立了股東權利救濟的直接訴訟機制。第153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確了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同時,賦予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既保障了股東的權利,也監督了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和管理責任。

1、股東直接訴訟的內容

股東是公司的投資人,有權維護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有權為自己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對股東為維護自身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訴訟作出了規定。

(1)每一個股東都可以在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其自身權益時提起訴訟。股東提起這類訴訟只要具備股東身份即可,無具體的持股時間、持股數量的限制。

(2)提起訴訟的事由,是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了股東的利益。

(3)提起訴訟的時間。《公司法》未作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股東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權利都可以獲得合法有效的保護。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此,股東在知道自己的利益被損害後,應當及時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股東直接訴訟與股東代表訴訟的區別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基於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此處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東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東。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間接訴訟)的本質區別不在於起訴的主體,而在於訴因和目的。

(1)從訴訟目的看。股東代表訴訟是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訴訟,這種為公司的利益提起的訴訟的權利屬於股權中的共益權內容。共益權主要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經營為目的的權利,或者說是股東以個人利益為目的兼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可使股東間接受益。主要包括表決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臨時股東大會自行召集權與主持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無效確認請求權和撤銷請求權、公司合併無效訴訟提起權、累積投票權、會計賬簿查閱權、公司解散請求權等。

而股東直接訴訟是股東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訴訟,因此,股東享有的直接訴訟權利在本質上屬於股權中的自益權內容。自益權主要指股東為維護自己經濟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退股權、股份轉讓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股票交付請求權等。

需要說明的是:自益權和共益權的界限也是相對的。自益權旨在維護股東的個體利益,共益權則以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全體利益為目的;自益權主要與財產利益相關,共益權則主要與治理利益相關;自益權均為單獨股東權,而共益權則不受此限。從本質上說,兩類權利的最終目的均在於確認和保護股東利益,具有同一性。因此僅從權益的內容上很難區分到底是代表訴訟還是直接訴訟。

(2)從起訴的被告看,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於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的範圍則比較廣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不能或怠於行使,股東均可以代表訴訟的形式提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外,還可以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體。

(3)從訴訟結果歸屬看,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訴訟利益歸屬公司,作為原告的股東只能與其他股東一起間接地分享公司由此而獲得的利益,如果股東敗訴,則由敗訴的股東承擔自己的訴訟費用,而且還可能承擔被告進行訴訟的合理費用;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勝訴或敗訴的結果均由提起訴訟的股東承擔。

3、股東直接訴訟的種類

我國現行法律及規定中股東直接訴訟的訴因包括以下三種:

一、股東大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

二、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

三、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根據直接訴訟的性質,股東直接訴訟分為以下幾類:

(1)申請決議無效的直接訴訟,決議無效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2)申請決議撤銷的直接訴訟,決議撤銷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式以及表決程式存在瑕疵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消該決議。公司法規定,若關聯股東對於股東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或關聯方委派的董事對於董事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股東可以因表決程式違法而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3)申請損害賠償的直接訴訟,損害賠償之訴,是指標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4)申請行使查閱權的直接訴訟,《公司法》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記錄、董事會決議公文、監事會決議公文和財會報告。如果企業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公司提供查閱,行使查閱權。這一規定也稱為股東知情權,該權利的行使為股東提起損害賠償直接訴訟提供了證據和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二、股東直接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公司法的規定,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股東資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東,且無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涉及因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召開及決議均屬於公司法人行為,此類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根據無效的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股東的簽名被他人冒用,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受讓人為被告,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如果股東以股東大會對其股權予以轉讓所作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上文是有關於股東直接訴訟及其特徵、股東直接訴訟的適格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對於一個公司的股東而言,當你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用公司法股東直接訴訟的方法來進行法律維權,讓法律成為可以幫到您的武器,衷心希望我的資料能給到您有用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