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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直接訴訟要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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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之中,股東直訴的案件佔據的比例是比較高的,但是根據司法實際,並非是所有的此種類型的案件都是會被受理的,如果不滿足股東直接訴訟要件,那麼,即使提出受理請求,當地的司法機關也可以將其駁回。那麼,此種類型的案件的要件具體是什麼呢?

股東直接訴訟要件都有哪些?

一、股東直接訴訟構成要件

1、股東直接訴訟的動因

股東基於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現代社會,任何一種實體權利的實現,為遭受直接損失時,當然有權提起直接訴訟來追究該董事的責任。至於原告的股東權利是否實際受到直接的損害,應在實體審理中解決,不應作為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的障礙。

2、股東直接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首先必須是股東。只有通過出資行為取得股東身份,才存在股東權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層不當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討論的就是什麼樣的股東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涉及股東人數、持股時間、持股比例等問題。鑑於我國中小股東權益量受侵犯的實際情況,且直接訴訟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的,不應對其設定過多的障礙,故股東直接訴權應為單獨股東權,且只要權利受到侵害時具有股東身份即可。

於股東直接訴訟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要在所有者(股東)和經營者(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之間形成制衡,其重點防範的是管理層權利的濫用和信義義務的違反,故被告應當限定在公司內部,主要是指公司、董事、監事和經理。對於董事、監事,經理的個人行為侵害股東權益的,應以其個人為被告。值得討論的是對於董事、監事、經理利用公司機關形成決議而侵害股東權益的,應以公司為被告,還是以董事、監事、經理為被告。通常情況下,公司機關的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行為,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是公司利益,所以當董事、監事、經理利用公司機關做出的行為實質上違背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東權益,則應當突破公司法人人格的限制,直接以董事、監事、經理為被告。因為公司畢竟是擬製的法律人格,如果僅讓公司承擔責任,對於控制和利用管理權的股東和高階管理人員來說往往是利大於弊。

3、股東直接訴訟的法律後果

股東直接訴訟的實質是為股東提供的一種司法救濟手段,其法律後果主要指勝訴方可享有的利益和敗訴方應承擔的責任。

如前所述,股東對董事提起直接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除應滿足股東直接訴訟的基本要件外,還應當舉證證明侵害行為的存在及實際的損害。

二、什麼是股東直接訴訟

1、特點編輯

(一)起訴主體為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提起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它不同於投資者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例如證券市場特有的因虛假陳述而引發的民事索賠訴訟,其起訴主體可能是該做假公司的股東,也可能曾經是股東但起訴時並不具有股東身份。

(二)訴訟目的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自身的利益,以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訴訟結果的歸屬於原告股東

股東直接訴訟權行使的結果歸屬於原告股東。

(四)訴訟被告

訴訟被告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

2、股東提起直接訴訟的種類編輯

長濟律師根據訴訟性質,將股東直接訴訟分為以下幾類:

(一)決議無效之訴

決議無效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確認決議無效。

(二)決議撤銷之訴

決議撤銷之訴,是指標對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的程式以及表決程式存在瑕疵而對決議提起的訴訟,提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消該決議。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若關聯股東對於股東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或關聯方委派的董事對於董事會就關聯事項的審議和決議未予迴避,股東可以因表決程式違法而撤銷該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三)損害賠償之訴

損害賠償之訴,是指標對公司、其他股東(通常為大股東)、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員,違背股東個人意願,損害了該股東財產權益而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請求獲得賠償或返還財產。

(四)查閱權請求之訴

查閱權請求之訴,修訂後《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本次修改將增加股東的查閱請求權。這一規定,將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過去老大難--股東知情權問題,同時,也為股東損害賠償訴訟的提起確保了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3、股東直接訴訟的當事人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長濟律師認為,依公司法 153條的規定,與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股東資格的限制性要求不同,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東,且無持股比例的限制。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涉及因股東會議、董事會議而提起的訴訟,由於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召開及決議均屬於公司法人行為,此類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根據無效的股東會議、董事會議決議取得財產利益的當事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義務主體是公司,涉及股東知情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股東的簽名被他人冒用,股東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當以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受讓人為被告,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如果股東以股東大會對其股權予以轉讓所作決議無效為由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確認股東大會決議效力,冒用他人名義的責任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此種類型的民事訴訟案件才有可能會被受理,而是否滿足相應的要件,是根據申請訴訟者提交的材料來確定的。司法機關在受理案件之後,也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流程的規定審理案件,在掌握了確切的證據之後,才能判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