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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XX、遂寧市XX委員會、四川省遂寧市XX居民委員會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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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行政賠償裁定書

遂寧XX、遂寧市XX委員會、四川省遂寧市XX居民委員會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2020)川0922行賠初1-1號

原告:遂寧XX公司。

被告:遂寧市xx管理委員會。

委託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洪X,四川斗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省遂寧市xx居民委員會。

原告遂寧XX公司訴被告遂寧市xx委員會、四川省遂寧市xx委員會行政管理及行政賠償一案,本院於2020年4月1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並進行了書面審理。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遂寧XX公司的起訴。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原告遂寧XX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唐曉嵐

審 判 員 趙燕君

審 判 員 張麗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XX

書 記 員 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