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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法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 閱讀(1.37W)

行政複議所針對的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可以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複議範圍內最主要的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這類證書通常是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職業的前提條件。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根據法律規定,這些不動產主要是指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行政複議法的具體行政行為